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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外国人就业证》审批

发布日期:2015/11/5 14:34:20 浏览次数:

一、事项《外国人就业证》审批二、依据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》(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)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,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、外交部发布)3、劳动部、公安部、外交部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》的通知(劳部发[1996]29号)4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《关于贯彻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〉的若干意见》的通知(沪劳外发[ 1998]25号)三、条件1、持有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》;2、持“Z”(职业)签证入境;3、有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的健康证明;4、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/聘用协议/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;5、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四、程序1、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就业证申请材料后,由受理部门开出《行政许可收受单》;2、受理部门对所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,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办理及具体的领证时间;3、用人单位可在5个工作日之内,登录网上办事系统查询是否予以办理。五、期限申请办理《外国人就业证》,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。六、申请材料1、填写正确的《外国人就业登记表》二份(可在劳动保障网中下载);2、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》(复印件);3、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/聘用协议/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(该证明应明确:劳动报酬的支付者、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)(均为复印件);4、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(正本及复印件);5、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(复印件);6、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(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,一张制作就业证);7、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。